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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身亡!施工單位副總、總監(jiān)等6人被刑拘!-建筑新聞

    發(fā)布時間:2021-07-26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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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珠海發(fā)布22日消息

7月15日3時30分左右,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發(fā)生透水事故,致14名施工人員被困。經過連日來不間斷搜救,22日12時17分,救援人員在事故現場發(fā)現并確認最后1名遇難者。至此,14名被困人員已全部找到并確認遇難。


據珠海發(fā)布24日消息

珠海市石景山隧道“7·15”透水事故發(fā)生后,廣東省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珠海市公安機關同步開展立案調查。經初步調查,珠海市公安機關于7月24日對施工單位中**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梁某,監(jiān)理單位珠海興地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監(jiān)胡某等6名人員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事故調查工作正在進一步推進中。


此外,珠海于昨日又發(fā)生一起事故

7月25日9時25分,珠機城軌金海大橋施工段發(fā)生箱梁垮塌事故,致5名施工人員落海失聯。截至17時41分,救援人員在事故現場水下箱梁內發(fā)現2名落水人員并確認遇難,相關救援工作仍在緊張有序進行中。


珠機城軌金海大橋施工段項目建設單位為廣東廣珠城際軌道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勘察設計單位為中*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單位中*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監(jiān)理單位為天津新亞太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


廣東緊急通知:全省停工排查


日前,廣東發(fā)布緊急通知:


全省范圍內的以下四類項目暫停所有施工作業(yè)不少于三天,五方責任主體單位開展自查,各主管部門等開展復查,復查未達標的,繼續(xù)停工整改,仍存在重大隱患的,一律暫扣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處于隧道涵洞等暗挖階段的市政工程項目;


處于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和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


存在其他重大風險點、危險源等情形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


緊急通知還提到,隧道工程發(fā)生透水坍塌較大事故,在我省已非首例。近年來,相繼發(fā)生了2018年的佛山地鐵二號線2·7透水坍塌事故和廣州地鐵十一號線12·1坍塌事故,應深刻汲取教訓。


佛山地鐵二號線2·7透水坍塌事故回顧

2018年2月7日20時40分許,佛山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土建一標段湖涌站至綠島湖站盾構區(qū)間右線工地突發(fā)透水,引發(fā)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蹤、8人受傷。32人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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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主要原因是盾尾密封承壓性能下降遭遇特殊地質環(huán)境等因素疊加,引發(fā)隧道透水坍塌。


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事故發(fā)生段存在深厚富水粉砂層且臨近強透水的中粗砂層,地下水具有承壓性,盾構機穿越該地段時發(fā)生透水涌砂涌泥坍塌的風險高;


二是盾尾密封裝置在使用過程密封性能下降,盾尾密封被外部水土壓力擊穿,產生透水涌砂通道;


三是涌泥涌砂嚴重情況下在隧道內繼續(xù)進行搶險作業(yè),撤離不及時;


四是隧道結構破壞后,大量泥砂迅猛涌入隧道,在狹窄空間范圍內形成強烈泥砂流和氣浪向洞口方向沖擊,導致部分人員逃生失敗,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


事故處罰建議


施工單位副總經理、安全總監(jiān)、三公司法人、總經理在內的32名責任人被處理。


一2人被采取強制措施


1、項目部盾構分部總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被取保候審。


2、盾構分部工程部負責人兼土建副總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被取保候審。


二 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問責處理人員? 29人


1、涉事央企相關人員,16人


1)項目部經理,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項目部黨總支書記,應急救援指揮部副總指揮兼后勤保障組組長,與項目部經理共同負責安全生產。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3)項目部執(zhí)行經理,應急救援指揮部副總指揮兼事故搶救組組長,與項目部經理共同負責安全生產。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4)項目部總工程師,應急救援指揮部搶救組副組長,負責項目技術管理、應急救援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5)項目部安全總監(jiān),應急救援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6)二航局副總經理,分管生產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二航局安全總監(jiān)。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8)三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


9)三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與公司董事長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10)三公司安全總監(jiān)(時任三公司安全監(jiān)督部部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11)裝備分公司負責人,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2)裝備分公司副經理,分管盾構分部。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13)裝備分公司副經理兼安全總監(jiān),分管設備物資部、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監(jiān)督部。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14)項目部盾構分部安全總監(jiān)。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5)項目部盾構分部 98#盾構機司機,負責盾構掘進作業(yè)。建議二航局給予解聘合同開除處理。


16)佛投公司執(zhí)行總經理兼總工程師,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涉事地方企業(yè)相關人員,2人


1)總監(jiān)理工程師,全面負責和組織項目監(jiān)理工作。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佛山*鐵投公司副總經理,佛山市軌道交通 2 號線一期工程特許權項目監(jiān)管工作小組組長。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相關部門公職人員,11人


1)佛山市副市長(兼任市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交通運輸、國土規(guī)劃、環(huán)保等工作。建議給予誡勉處理。


2)佛山市禪城區(qū)委常委,負責協調禪城區(qū)區(qū)域內軌道交通建設工作。建議給予誡勉處理。


3)佛山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佛山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軌道建設管理科。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佛山市交通運輸局城市道路建設管理科科長(2013年10月至2017年12月擔任軌道建設管理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6)佛山市交通運輸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科副科長(原市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副站長),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質量監(jiān)督、施工安全行業(yè)監(jiān)管和業(yè)務指導等工作。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其余5名基層公職人員,均受到相應處分。


另有1人,系佛山市交通運輸局軌道建設管理科科員,TJ1 標段《建筑施工許可證》的承辦人。在事故調查中收到群眾舉報其涉嫌違紀問題線索,待核查后由佛山市紀委一并處理。


調查報告全文鏈接:11人死亡,32人被處理!佛山地鐵“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廣州地鐵十一號線12·1坍塌事故回顧

2019年12月1日,廣州市在建軌道交通十一號線四分部二工區(qū)1#豎井橫通道上臺階噴漿作業(yè)區(qū)域上方路面出現塌陷,造成路面行駛的1輛清污車、1輛電動單車及車上人員墜落坑中,3人遇難。


2020年5月18日,廣州市應急管理局發(fā)布了事故調查報告。調查認定,“12·1”坍塌事故是一起地下施工遭遇復雜地質條件引發(fā)的較大責任事故。施工單位,在井下塌陷的情況下未能考慮地上的風險并采取封堵措施,是造成地面人員遇難的直接原因,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


事故原因

1、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任命的項目經理兼職其他業(yè)務,未在項目現場履行責任;


項目部對暗挖法施工安全風險管控不足,在地質情況不明的條件下,未按照施工設計圖要求組織落實全面地質詳勘,未堅持使用超前地質勘探;


未按規(guī)定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統(tǒng)一協調、管理,未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在施工過程中,曾經出現過兩次異常滲水掉塊,但是都沒有引起項目部的足夠重視,未及時調整施工方案,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深入排查事故苗頭,有效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2、施工單位未采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在橫通道施工工程中,噴漿機曾經1天內2次出現故障,沒有及時安排備用設備,以至于拱頂和掌子面在爆破后未及時完成混凝土噴射作業(yè),未及時形成支護。


3、監(jiān)理單位:


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項目總監(jiān)長期空崗沒有任命,僅有一名臨時項目總監(jiān),且未按《監(jiān)理細則》要求配置監(jiān)理員;


值班監(jiān)理員從事發(fā)當日上班至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在項目部辦公室整理資料,未按規(guī)定開展監(jiān)理工作;


監(jiān)理員未按要求落實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旁站監(jiān)理,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會議決議,增加必要地質探測手段。


4、施工單位缺乏有效的應急聯動機制。


編制的應急救援預案,對風險辯析不到位,對地下突水、塌方等險情未辯析到可能導致地面塌陷風險,無相應的防地面塌陷處置措施及地下地上聯動機制;


專項施工方案無穩(wěn)定可靠地上、地下通訊保障措施。


18人被追責!

2人被追刑責

施工單位項目常務副經理,周某,主持日常工作,項目實際負責人員。


施工單位項目總工程師,王某斌,安全意識淡薄,對暗挖法施工安全風險管控不足。


上述2人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待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處理后,由涉事企業(yè)和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及時給予相應的處理。


施工、監(jiān)理單位

施工單位,在井下塌陷的情況下未能考慮地上的風險并采取封堵措施,是造成地面人員遇難的直接原因。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名單。


施工單位總經理,給予行政處罰。


監(jiān)理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名單。


監(jiān)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給予行政處罰。


其余14人

9名企業(yè)相關人員及5名監(jiān)管部門人員,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問責處置懲罰。


事故直接原因

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質環(huán)境等因素疊加,引發(fā)拱頂透水坍塌。


據了解,廣州地鐵十一號線沙河站位于先烈東路與廣州大道北交叉路口,呈東西走向,采用全暗挖洞樁法施工,站廳和附屬結構采用明挖法施工。


沙河站施工單位采用暗挖法進行橫通道施工,分三個臺級分級進行。正在進行的第一級臺階施工進展到第50米(總長50.606米)。


2019年11月30日17時46分,沙河站項目部組織了事發(fā)前的最后一次爆破,爆破前施工進尺到約49.6米,本次爆破進尺約1米,爆后檢查無異常,在作業(yè)臺上未檢查到啞炮和殘留物,然后噴漿、修路轉運渣土、初噴、支拱架等都按工序施工。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經專家組對爆破施工合同、專項方案、爆破施工記錄、爆破監(jiān)測記錄審核后,認為爆破施工符合專項方案設計要求,爆破作業(yè)振動實測值小于被保護構筑物允許的最大爆破振動數值。


12月1日9時15分左右,正在進行初支噴混凝土時,施工人員發(fā)現靠近掌子面拱頂突然出現涌水并有增大趨勢。


事發(fā)時橫通道內共有5人,隨后項目領班員黃某立即設法上報事發(fā)情況,在9時18分向工區(qū)副經理電話報告了掌子面涌水情況,隨后人員開始全部撤離。


9時24分57秒,小掌子面里頭瞬間一片黑暗,水不斷涌向井口處。


9時26分見一名工人尋找出口,9時29分起腳手架開始坍塌。


9時27分,黃某安排值班電工切斷1#豎井作業(yè)區(qū)內電源。


9時28分,廣州大道北與禺東西路交叉口突發(fā)地陷,途經該路段的1輛清污車和1部電動自行車隨地面塌陷掉入地下,造成3人失蹤。


在初次塌陷后的4小時內,塌陷處又多次向外坍塌,塌陷范圍由最初的約20平方米,擴展到直徑約27米,面積約570平方米。


事故調查報告稱,由于井下帶班員按照應急預案有序帶領5名作業(yè)人員安全撤離,未造成井下人員傷亡。但項目部風險意識不強,未及時對坍塌上方路面進行圍蔽,造成行經的3人傷亡,企業(yè)前期應急處置不合格。


調查報告全文鏈接:18人被追責!廣州地鐵塌陷致3死事故報告:拱頂未及時支護,透水引發(fā)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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