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重磅消息《民法典》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重要條款都有哪些,快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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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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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起草、訂立、效力、內容、變更、責任和義務劃分等事項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睹穹ǖ洹返谑苏碌?788 條-808 條繼承了原《合同法》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并新增了兩個條款。新增的兩個條款(第 793 條、第 806 條)系由司法實踐經驗發(fā)展而來,并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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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民法典》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重要條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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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合同發(fā)包、承包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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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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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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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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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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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簽訂合同的不同,發(fā)包有兩種:一是發(fā)包人直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二是發(fā)包人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但是,不論采取何種形式的發(fā)包,都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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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指總承包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在承包工程后,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fā)包給其他承包人的發(fā)包承包方式??偝邪嘶蚩辈?、設計、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就成為了分包合同的發(fā)包人。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發(fā)包人既可以要求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擔責任,或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或要求兩者同時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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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禁止轉包。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轉包系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其自身并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分包系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fā)包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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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禁止層層分包。層層分包將造成工程責任不清以及因分包過多造成實際用于工程的費用減少,從而影響工程質量。因此,工程建設項目只能實行一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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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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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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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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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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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一般指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yè)主”。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fā)包人同意,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系分包工程的發(fā)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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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實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業(yè)務的單位,包括對總承包單位、勘察承包單位、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一般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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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對承包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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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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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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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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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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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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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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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會帶來建筑物等不動產的生成。因此,施工合同無效時,發(fā)包人既無法向承包人返還建設工程,也無法向承包人返還已經付出的勞務和使用的建筑材料,因此只能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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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折價補償的前提是建設工程具有價值,因此工程需經驗收合格。對于驗收不合格、但有修復可能的工程,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評估在技術上和經濟上是否具有修復可能或者修復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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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fā)包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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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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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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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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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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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過程中,發(fā)包人也承擔著不少義務,發(fā)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若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時間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要求順延工期,由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如因發(fā)包人原因致使工程無法按照約定進度進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緩建,還可以要求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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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承包人在停建、緩建期間應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和避免損失。否則,不得就可避免的損失部分要求發(fā)包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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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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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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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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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很大程度上都與施工有關。施工的偷工減料行為和未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是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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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施工人都要承擔責任。這些責任包括:由施工人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等民事責任;由有關行政機關對違法施工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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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發(fā)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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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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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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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即所謂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系建設工程領域中爭議較多、適用較難的條款之一。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具體適用分散于最高院和各省份高院出臺的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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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fā)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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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屬于主張工程款的附屬權利。工程價款未經結算且未應受清償,依附于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便尚不具備存在基礎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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